威廉·羅伯特森·尼科爾 -- 講解者聖經註釋 與 講解者聖經辭典

William Robertson Nicoll -- The Expositor's Bible and The Expositor's Dictionary
13.01 《瑪拉基書》

《瑪拉基書》

這本書是預言正典編排中的最後一卷,標題為:「耶和華藉瑪拉基傳給以色列的默示」或「負擔」。至少從我們紀元二世紀開始,這個詞就被理解為專有名詞「瑪拉基」(Malachi 或 Malachias)。但對此以及整個標題的真實性都有強烈的反對意見,批評家們現在幾乎一致認為這本書最初是匿名的。

誠然,無論在形式上還是意義上,將「瑪拉基」(male’akhi)理解為人名都沒有不可逾越的障礙。然而,如果真是這樣,它就不可能像有些人所建議的那樣是「瑪拉基雅」(Male’akhiyah)的縮寫,因為根據其他此類結構名字的類推,這只能表達「耶和華是天使」這種不可能的含義。但就其現狀而言,它可能意味著「我的使者」,或者可以作為形容詞「天使般的」(Angelicus)。這些含義中的任何一個都可以構成猶太兒童的自然名字,也非常適合先知。然而,有證據表明,一些最早的猶太註釋家並不認為標題中包含人名。七十士譯本讀作「藉著祂的使者」(male’akho);而約拿單的塔古姆(Targum)在保留「瑪拉基」的同時,將其譯為「我的使者」,並補充說這就是指以斯拉文士。這個觀點被加爾文採納了。

近期的批評表明,無論這個詞最初是否打算作為人名,它都是一個純粹的人造詞,借用了瑪拉基書 3:1 的「看哪,我差遣我的使者」(male’akhi),作為標題,而這個標題本身是由十二先知書的編輯以我們現在擁有的形式添加的。標題中獨特的詞語「負擔」或「默示」(Burden/Oracle),除了附在撒迦利亞書後的兩篇預言(亞 9:1 和 12:1)的標題外,在其他地方都沒有出現,且緊接在「瑪拉基」這本書之前。在亞 9:1 中,「耶和華的話」屬於正文;「負擔」或「默示」作為標題被插入其前;然後整個短語作為標題被插入亞 12:1。這兩篇是匿名的,沒有什麼比另一篇匿名預言在附於它們之後時,也收到同樣的標題更可能的了。這個論點並非定論,但它是對數據最可能的解釋,並與其他事實相符。我們所陳述的一切的累積力量——瑪拉基作為人名的不可信性、最早的版本不將其視為人名的事實、在瑪拉基書 3:1 中發明它的明顯暗示、缺乏父親的名字和居住地,以及整個標題的性質——足以支持在批評家中間迅速傳播的觀點,即我們的書像舊約中許多其他部分一樣,最初是匿名的。作者攻擊了他那個時代的宗教權威;他屬於他百姓中虔誠的餘民,他們被多數人壓制,甚至可能受到壓迫。{瑪 3:16 起} 在這些事實中——這是我們對他個性的全部了解——他找到了不將自己的名字附在預言上的充分理由。

這本書也沒有註明日期,但它反映其時期的清晰程度幾乎與註明了日期的哈該書和撒迦利亞書一樣。納巴泰人對以東的征服發生在被擄期間,這已經是過去的事了。{瑪 1:2-5} 猶太人在波斯總督的統治下。{瑪 1:8} They與一個外邦勢力接觸,該勢力並沒有暴虐地對待他們,因為這本書是第一本預言不對外邦人進行審判的書,而且是第一本承認在外邦人中,真神「從日出之地到日落之地」都受到敬拜的書。唯一預言的審判是對以色列中虛假和悖逆的部分,他們的傲慢和成功使真正的以色列人陷入絕望。這一切揭示了一個猶太人受到波斯領主優待的時代。統治者一定是亞達薛西長手(Artaxerxes Longhand,公元前 464-424 年)。

聖殿已經建成,{瑪 1:10; 3:1} 距離撒迦利亞在公元前 518 年左右對其完工所懷有的熱切希望,已經過去了足夠多的時間,足以讓那些希望落空。會眾變得世俗且粗心。特別是祭司們在執行律法時腐敗且偏袒。{瑪 2:1-9} 與當地外邦女子的婚姻很多,{瑪 2:10-16} 平信徒也沒有繳納什一奉獻和其他聖殿應繳的費用。{瑪 3:7-12} 這些是以斯拉(公元前 458 年從巴比倫歸回)和尼希米(公元前 445 年首次以總督身份訪問耶路撒冷,433 年第二次訪問)所致力於採取強硬措施解決的罪惡。此外,「這本書的宗教精神是以斯拉和尼希米祈禱的精神。對雅各子孫獨特特權的強烈意識——揀選之愛的對象 {瑪 1:2},神聖之父的兒女 {瑪 2:10}——與在壓迫猶大不幸居民的許多苦難中,對耶和華公義的同樣強烈的確信相結合……順從律法是通往蒙福的確切道路。」但問題仍然存在:瑪拉基書是為以斯拉和尼希米的改革做準備、協助他們,還是跟隨他們?一個已經提到的古老傳統將作者身份歸於以斯拉本人。

近期的批評在公元前 458 年以斯拉到達之前的幾年、公元前 445 年尼希米首次訪問之前的幾年、他第一次和第二次執政之間,以及尼希米從耶路撒冷消失之後的幾年之間產生了分歧。但尼希米擔任公職的那些年可以排除,因為猶太人被描述為向總督進貢,而尼希米告訴我們,他並不允許這些禮物帶給他。整個問題取決於本書寫作時以色列實行的是什麼律法。公元前 445 年,以斯拉和尼希米通過百姓與耶和華之間的莊嚴立約,制定了我們現在所知的五經中的祭司典(Priestly Code)。在那一年之前,猶太人的儀式和社會生活似乎是由申命記法典(Deuteronomic Code)指導的。現在,瑪拉基書強制執行了一種關於什一奉獻的做法,這與祭司典的吻合程度比與申命記的吻合程度更高。申命記命令每三年將全部什一奉獻給予居住在給予者「城門內」的利未人和窮人,並在那裡由他們食用。「瑪拉基」命令將全部什一奉獻帶入聖殿的倉庫,供在那裡服事的利未人使用;祭司典也是如此。{申 12:11; 26:12; 瑪 3:8, 10; 民 28:21 起} 基於此,許多人將瑪拉基書定在公元前 445 年之後。但「瑪拉基」在這一點上與申命記的分歧可以解釋為,在他那個時代,耶路撒冷城外實際上沒有利未人;值得注意的是,他像申命記一樣,將什一奉獻與舉祭(terumah)結合在一起。在律法的其他方面,他與申命記的吻合程度高於與祭司典的吻合程度。他遵循申命記,稱祭司為「利未的子孫」,{瑪 2:4-8 參申 33:8} 而祭司典將祭司職分限制在亞倫的子孫。他似乎在禁止獻上瞎眼、瘸腿、有病的牲畜時引用了申命記;{瑪 1:8; 申 15:21} 在假設祭物是雄性時,似乎與允許祭物為雄性或雌性的祭司典不同;{瑪 1:14; 利 3:1, 6} 在詳述百姓的罪惡時,遵循了申命記而非祭司典的表達方式;{瑪 3:5; 申 5:11 起, 18:10, 24:17 起; 利 19:31, 33 起, 20:6} 並使用申命記的短語「摩西的律法」、「我的僕人摩西」、「律例和典章」以及「何烈山」作為律法之山。至於其餘部分,他僅呼應或暗示了以西結書以及被認為早於其餘部分、可能來自被擄最初幾年的祭司典部分。此外,他描述律法(Torah)尚未完全編纂。{瑪 2:6 起} 祭司們交付律法的方式在公元前 445 年之後是不太可能的。他所處理的與外邦人通婚的麻煩(如果關於這個主題的經文確實是真實的,而不是後來的插入)正是以斯拉在公元前 458 年到達時引起他注意的問題,但以斯拉發現這個問題已經困擾社群領袖一段時間了。因此,雖然我們必須將瑪拉基書定在公元前 445 年之前,但不確定它是在以斯拉 458 年的改革嘗試之前還是之後。大多數批評家現在認為它在這些嘗試之前。

瑪拉基書是對先知同時代人的辯論,不僅是對其中邪惡的人——他們忘記了耶和華是誰,腐蝕了儀式,沒有給聖殿應繳的費用,濫用司法,娶外邦妻子,休掉自己的妻子,並犯下各種其他罪行;也是對虔誠的人——他們同樣忘記了神的屬性,被邪惡者的傲慢所驅使,問祂是否愛以色列,祂是否是公義的神,並抱怨事奉祂是徒勞的。對於他同時代的這兩類人,先知有以下回答。神確實愛以色列。祂在外邦人中到處受到敬拜。祂是全以色列的父。當祂的百姓從中間除掉一切弊端並繳納宗教費用時,祂必賜福給他們;祂的審判之日即將來臨,那時義人將與惡人分開。但在那日來到之前,先知以利亞將被差遣,試圖使惡人悔改,或者至少呼召國家決定歸向耶和華。這個論點在七個或八個段落中進行,這些段落沒有顯示出太多的連貫性,但有些是針對惡人的,有些是針對耶和華絕望的追隨者的。

1. 瑪 1:2-5——對於那些問神如何愛以色列的人,耶和華揀選以色列的證據顯示在以東人的敗落的敗落中。

2. 瑪 1:6-14——指控百姓羞辱他們的神,而連外邦人都敬畏祂。

3. 瑪 2:1-9——指控祭司,他們破壞了神古時與利未所立的約,因不敬畏耶和華、誤導百姓、顛倒是非而貶低了他們崇高的職分。因此咒詛臨到他們——他們在百姓眼中是可鄙的。

4. 瑪 2:10-16——指控百姓彼此背信棄義;如果關於此事的兩節經文(瑪 2:11-12)是真實的,則以與外邦人的婚姻為例,並以他們休掉自己的妻子為例。

5. 瑪 2:17-3:5 或 3:6——反對那些在這種罪惡中對耶和華產生懷疑的人。祂的使者,或祂自己,將首先來潔淨祭司職分和儀式,以便有純潔的祭物,其次來清除地上的罪犯和罪人。

6. 瑪 3:6 或 3:7-12——指控百姓忽視什一奉獻。讓這些奉獻被繳納,災難將停止,土地將蒙福。

7. 瑪 3:13-21——對虔誠人的另一次指控,因為他們說事奉神是徒勞的。神將起來行動,在祂降臨的可畏之日將善惡分開。

8. 對此,瑪 4:3-5 增加了一個遵守律法的呼召,並應許將差遣以利亞,看看在主的日子帶著咒詛臨到他們之前,他是否能使百姓悔改。

直到現在,這本書沒有任何部分的真實性受到嚴重質疑。波姆(Bohme)確實將最後三節視為後來的添加,因為它們具有申命記的特徵,但正如庫恩(Kuenen)所指出的,這與書中其他部分是一致的。對文本完整性的問題尚未給予足夠的關注。七十士譯本提供了一些修正。還有其他明顯或可能被篡改的段落。正如我們所見,標題的文本是不確定的,很可能是後來的添加。羅伯遜·史密斯教授(Professor Robertson Smith)提請注意瑪 2:16,那裡的馬所拉標點似乎是為了支持塔古姆的譯文「如果你恨她,就休了她」而決定的,從而將一段幾乎像基督本人一樣明確禁止離婚的經文,曲解為允許離婚。但事實上,這整段經文(瑪 2:10-16)處於一種奇怪的狀態,我們很難相信它的完整性。它以神是我們所有以色列人的父這一陳述,以及「為什麼我們各人詭詐,背棄了列祖的約呢?」的挑戰開始(瑪 2:10)。但瑪 2:11-12 並沒有給出這方面的例子:它們描述了與當地外邦女子的婚姻,這並不是以色列人之間背信棄義的證據。這種證據僅由瑪 2:13-16 提供,它們譴責那些休掉年輕時所娶之妻的人。因此,這些經文的順序不對,瑪 2:13-16 應該緊接在瑪 2:10 之後。這引發了關於瑪 2:11-12 反對與外邦人通婚的真實性問題。如果它們帶有如此明顯被強行插入其位置的痕跡,我們就可以理解在隨後的日子裡,當與外邦人通婚的問題隨著以斯拉和尼希米而變得突出時,這種插入的可能性。此外,瑪 2:11-12 缺乏書中所有其他神諭的特徵標記:它們沒有對百姓提出普遍指控,然後引入百姓關於指控細節的問題。總而言之,這些經文是可疑的。如果不是後來的插入,它們至少在現在的位置上是不合適的。瑪 2:13 中那句奇怪的評論「並且你們又行了這事」,一定是編輯添加的,我們現在的編排歸功於他。

宗派立場介紹(本站譯者收錄,非本文文獻)

1. 「羅伯遜·史密斯教授(Professor Robertson Smith)提請注意瑪 2:16」:本段反映了對離婚問題的嚴格解釋立場,認為聖經禁止離婚;其他宗派如部分更正教傳統則基於對經文的詮釋,認為在特定情況下(如淫亂或遺棄)離婚是被允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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